強積金

常見問題

在遞交本計劃申請表後,如所有文件齊備,僱主會在30天內收到參與通知。本部並會向積金局匯報僱主的強積金計劃參與情況。


是的。僱主為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,是根據他/她在該段時期的收入多少而定的。如果他/她的收入不固定,供款的數額也會因收入變化而改變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(“強積金條例”)規定,僱主有責任正確計算僱員的收入和供款數額。


是的。根據積金局的指引,有關入息包括按合約直接或間接向僱員發放的工資、薪金、假期津貼、費用、佣金、花紅、獎金、合約酬金、賞錢或津貼。


強積金條例規定,僱主在每月供款後的7日內,必須向僱員提交一份供款紀錄通知。裡面應包括僱員的入息、供款數額和供款日期。


月薪或糧期短於一個月(如:週薪或以每兩週支薪)的新入職僱員,無須就30日免供款後首個不完整的糧期作供款。但僱主仍須由僱員受僱第一天起,為僱員供款。

例子:何先生於2003年2月15日入職,糧期於每月的最後一天終結。何先生除享有首30日免供款期外(即2月15日至3月16日),亦毋須就首個不完整的糧期(即3月17日至31日)作供款。因此,何先生的首個供款期將會由4月1日開始。


可以。僱主有權轉換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,原來的累算權益會一併轉往新計劃中。當僱主選定新的強積金計劃後,須以書面通知新計劃的受託人,表明決定轉換強積金計劃。新的受託人接到僱主的申請後,會聯絡舊計劃的受託人安排處理有關過戶事宜。


僱員離職時,僱主必須在有關僱員離職該月完結之後的10日內,以書面通知有關計劃的受託人。僱主可利用付款結算書通知受託人僱員離職一事及離職日期。


根據強積金條例,僱主必須於供款期過後10天內將僱員及僱主供款一併交給受託人。如僱主未能如期繳交供款,便有可能被徵收供款附加費。附加費計算方法如下: 供款附加費 = 總供款額(僱主+僱員) X 5%

僱主在處理供款時,應留意常見誤解,避免被視作逾期供款或拖欠供款。


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由6,500元修訂為7,100元,並於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。基於此改動,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,100元的僱員就2013年11月1日起的供款期將無須作僱員部份的供款,但其僱主仍要為他們作僱主部份的供款;而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,100元,或每年入息低於85,200元的自僱人士,亦不用供款。請注意,若閣下因此改動而無須以作為僱員或自僱人士身份作強制性供款,閣下仍可選擇作自願性供款。


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,每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,由現時的每月25,000元修訂為30,000元。基於此改動,僱員及其僱主的供款上限亦將由現時的每月1,250元調整為1,500元。/p>
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必須在適用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。在支付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後,你可向計劃受託人申請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(及自願性供款部分,如有的話)提取有關款項,以抵銷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。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首先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自願性供款之已歸屬部份抵銷,然後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強制性供款抵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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