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積金

常見問題

自僱人士可以選擇以月繳或年繳方式供款。所有自僱人士每年都會收到由受託人提供的「自僱人士界定有關入息表格」以申報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有關入息用以釐定來年的供款金額。而表格內亦會有供款方式給自僱人士選擇。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30日前,自僱人士應通知受託人有關選擇。


如果計劃成員由自僱人士身份變為僱員身份,他/她需要通知受託人及向受託人提出取消該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計劃。而計劃成員可選擇將累算權益繼續留在原有計劃內,也可以把累算權益過戶至新僱主的計劃內。在過戶前,計劃成員必須填妥「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」, 並交給新僱主的計劃受託人。


在「自僱人士界定有關入息表格」內有4項選擇,自僱人士如收到的最近一期由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(稅單),評稅通知書上所列之應評稅利潤將等同有關入息,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。自僱人士應將評稅通知書副本連同「自僱人士界定有關入息表格」一併交予受託人;(例:自僱人士須以2002-2003財政年度的評稅通知書申報2004年的供款。)倘自僱人士未能提供其有關入息之證明,他/她可以:
i. 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作為強積金供款而無須提交任何入息證明;
ii. 於下列三個情況下,聲明上個財政年度有關入息等同應評稅利潤:
(1) 自僱人士之最近一期評稅通知書中所列之簽發日期已超過兩年;或
(2) 自僱人士正就最近一期評稅通知書提出上訴;或
(3) 自僱人士所提供有關入息之證明未有包括最近一期評稅通知書。
iii. 在受託人相信自僱人士未能提供其有關入息之證明的情況下,自僱人士之強積金供款可根據稅務條例(第112章)第28條所訂明的基本免稅額而計算。


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由6,500元修訂為7,100元,並於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。基於此改動,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,100元的僱員就2013年11月1日起的供款期將無須作僱員部份的供款,但其僱主仍要為他們作僱主部份的供款;而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,100元,或每年入息低於85,200元的自僱人士,亦不用供款。請注意,若閣下因此改動而無須以作為僱員或自僱人士身份作強制性供款,閣下仍可選擇作自願性供款。


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,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現時的每月25,000元或每年300,000元修訂為每月30,000元或每年360,000元。基於此改動,供款上限亦由現時的每月1,250元調整為1,500元,或每年15,000元調整為18,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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