强积金

常见问题

在递交本计划申请表后,如所有文件齐备,雇主会在30天内收到参与通知。本部并会向积金局汇报雇主的强积金计划参与情况。


是的。雇主为雇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,是根据他/她在该段时期的收入多少而定的。如果他/她的收入不固定,供款的数额也会因收入变化而改变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(“强积金条例”)规定,雇主有责任正确计算雇员的收入和供款数额。


是的。根据积金局的指引,有关入息包括按合约直接或间接向雇员发放的工资、薪金、假期津贴、费用、佣金、花红、奖金、合约酬金、赏钱或津贴。


强积金条例规定,雇主在每月供款后的7日内,必须向雇员提交一份供款纪录通知。里面应包括雇员的入息、供款数额和供款日期。


月薪或粮期短于一个月(如:周薪或以每两周支薪)的新入职雇员,无须就30日免供款后首个不完整的粮期作供款。但雇主仍须由雇员受雇第一天起,为雇员供款。

例子:何先生于2003年2月15日入职,粮期于每月的最后一天终结。何先生除享有首30日免供款期外(即2月15日至3月16日),亦毋须就首个不完整的粮期(即3月17日至31日)作供款。因此,何先生的首个供款期将会由4月1日开始。


可以。雇主有权转换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,原来的累算权益会一并转往新计划中。当雇主选定新的强积金计划后,须以书面通知新计划的受托人,表明决定转换强积金计划。新的受托人接到雇主的申请后,会联络旧计划的受托人安排处理有关过户事宜。


雇员离职时,雇主必须在有关雇员离职该月完结之后的10日内,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受托人。雇主可利用付款结算书通知受托人雇员离职一事及离职日期。


根据强积金条例,雇主必须于供款期过后10天内将雇员及雇主供款一并交给受托人。如雇主未能如期缴交供款,便有可能被征收供款附加费。附加费计算方法如下: 供款附加费 = 总供款额(雇主+雇员) X 5%

雇主在处理供款时,应留意常见误解,避免被视作逾期供款或拖欠供款。


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已由6,500元修订为7,100元,并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。基于此改动,每月有关入息低于7,100元的雇员就2013年11月1日起的供款期将无须作雇员部份的供款,但其雇主仍要为他们作雇主部份的供款;而每月有关入息低于7,100元,或每年入息低于85,200元的自雇人士,亦不用供款。请注意,若阁下因此改动而无须以作为雇员或自雇人士身份作强制性供款,阁下仍可选择作自愿性供款。


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,每月支薪的一般雇员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,由现时的每月25,000元修订为30,000元。基于此改动,雇员及其雇主的供款上限亦将由现时的每月1,250元调整为1,500元。/p>


根据《雇佣条例》,雇主必须在适用情况下向雇员支付遣散费/长期服务金。在支付遣散费/长期服务金后,你可向计划受托人申请从累算权益中的雇主强制性供款部分(及自愿性供款部分,如有的话)提取有关款项,以抵销遣散费/长期服务金。遣散费/长期服务金首先从累算权益中的雇主自愿性供款之已归属部份抵销,然后从累算权益中的雇主强制性供款抵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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