强积金

常见问题

自雇人士可以选择以月缴或年缴方式供款。所有自雇人士每年都会收到由受托人提供的「自雇人士界定有关入息表格」以申报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入息用以厘定来年的供款金额。而表格内亦会有供款方式给自雇人士选择。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30日前,自雇人士应通知受托人有关选择。


如果计划成员由自雇人士身份变为雇员身份,他/她需要通知受讬人及向受讬人提出取消该自雇人士的强积金计划。而计划成员可选择将累算权益继续留在原有计划内,也可以把累算权益过户至新雇主的计划内。在过户前,计划成员必须填妥「计划成员资金转移申请表」, 并交给新雇主的计划受讬人。


在「自雇人士界定有关入息表格」内有4项选择,自雇人士如收到的最近一期由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(税单),评税通知书上所列之应评税利润将等同有关入息,用以计算强制性供款。自雇人士应将评税通知书副本连同「自雇人士界定有关入息表格」一并交予受托人;(例:自雇人士须以2002-2003财政年度的评税通知书申报2004年的供款。)倘自雇人士未能提供其有关入息之证明,他/她可以:
i. 以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作为强积金供款而无须提交任何入息证明;
ii. 于下列三个情况下,声明上个财政年度有关入息等同应评税利润:
(1) 自雇人士之最近一期评税通知书中所列之签发日期已超过两年;或
(2) 自雇人士正就最近一期评税通知书提出上诉;或
(3) 自雇人士所提供有关入息之证明未有包括最近一期评税通知书。
iii. 在受托人相信自雇人士未能提供其有关入息之证明的情况下,自雇人士之强积金供款可根据税务条例(第112章)第28条所订明的基本免税额而计算。


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已由6,500元修订为7,100元,并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。基于此改动,每月有关入息低于7,100元的雇员就2013年11月1日起的供款期将无须作雇员部份的供款,但其雇主仍要为他们作雇主部份的供款;而每月有关入息低于7,100元,或每年入息低于85,200元的自雇人士,亦不用供款。请注意,若阁下因此改动而无须以作为雇员或自雇人士身份作强制性供款,阁下仍可选择作自愿性供款。


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,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由现时的每月25,000元或每年300,000元修订为每月30,000元或每年360,000元。基于此改动,供款上限亦由现时的每月1,250元调整为1,500元,或每年15,000元调整为18,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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